一、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安置方式
该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有选择权。
三、社会保障保障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公开透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救济途径
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土地拆迁补助主要围绕公平补偿、安置选择、社会保障、程序公开和权益保护五个方面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