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属确认:《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拆迁时需确认权属无误。
二、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了补偿内容和原则。
三、程序合法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确保拆迁程序合法。
四、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主动公开,包括拆迁规划、补偿方案等,保障公众知情权。
五、纠纷解决:如遇补偿争议,《行政诉讼法》赋予了被征收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可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土地使用证在拆迁过程中起到确权作用,补偿标准有明确法律规定,程序须合法并保证信息公开,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是法制社会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