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在征用集体土地时,应尊重并保护农民集体的所有权。
1: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明确了补偿对象和分配原则。
2: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这说明了安置补助费的存在,并强调了省级政府的制定权限。
3:程序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有异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确认、补偿标准设定、安置方式选择、程序公正性保障及权益救济五个方面,这些都受制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透明的补偿机制,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