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患病需要到大病保险机构进行报销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医疗费用赔偿。那么,在离婚后,大病保险受益后,从五个方面来看,离婚双方的法律权益如下:
一、医疗费用赔偿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一方患病需要到大病保险机构进行报销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医疗费用赔偿。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辅助具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护理费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辅助具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 因此,离婚后,一方需要护理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护理费。
三、残疾赔偿金或残疾辅助具费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辅助具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 因此,离婚后,一方需要残疾赔偿金或残疾辅助具费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残疾赔偿金或残疾辅助具费。
四、误工减少的收入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因此,离婚后,一方因对方的过失导致其损失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
五、其他赔偿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辅助具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 因此,离婚后,一方需要其他赔偿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其他赔偿。
在离婚后,一方患病需要到大病保险机构进行报销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医疗费用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辅助具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总结:在离婚后,一方患病需要到大病保险机构进行报销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医疗费用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辅助具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