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利益的转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发生转移时,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表明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但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要变更受益人,应当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的二十日内完成。
三、变更后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的保险合同变更,不影响保险金的支付。”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变更受益人不会影响保险金的支付。
四、法院判决效力:如果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权转移的条款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转移问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五、受益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侵害接受保险合同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指定受益人。若需变更受益人,应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对于涉及的受益权转移事项,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外,保险公司应对受让人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