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受益人的加名需遵循合同自由原则,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2. 权利转让:《保险法》第39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意味着,加名需得到被保险人同意,且该行为构成权利的转让。
3. 法定受益人:《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因此,若未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4. 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34条指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意味着,加名或改名需书面形式并经保险公司确认。
5. 优先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已登记的权益优于未登记的权益。在保险中,一旦受益人被正式登记,其权利将优于未登记的其他权益主张。
总结::保险受益人加名需基于合同自由、权利转让原则,并遵循法定程序,得到被保险人同意,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进行登记。未明确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已登记的受益人享有优先权。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