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
1. 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有权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保护。”
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未经被监护人同意,不得将被监护人交给其他成年人代为管理或者照顾。”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应当就监护事务进行协商,并按照其协议行使监护权。”
二、指定继承
1. 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且遗产分割完毕的,遗产不再发生效力。”
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虐待被继承人,或者虐待遗嘱执行人,情节恶劣的,丧失继承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虐待遗嘱执行人,情节恶劣的,丧失继承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不尽扶养义务的,丧失继承权。”
三、赠予继承
1. 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时应当对受赠人明示其意愿,并且交付赠与物。赠与物瑕疵不影响赠与人承担赠与合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益的同时,放弃了该财产权益的处分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赠与义务,如果因赠与人的原因导致赠与财产未能如期完成交付的,赠与人应当赔偿受赠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指定接收人
1.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个人生活受法律保护。除非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决定公民是否享有个人生活的权利。”
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遗产在分割前,应先由接受遗产的人妥善保管。”
3.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接受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不得擅自变卖或者赠送他人。”
五、继承费用支付
1.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遗产在分割前,应先由接受遗产的人妥善保管。”
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遗产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接受遗产的人承担。”
总结: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遗产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接受遗产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