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寿保险的受益人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928条,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这意味着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任何他愿意保障的人。
2. 受益人指定:《民法典》第93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这表明,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并且可以明确各自的受益份额。
3. 受益权变更:根据《民法典》第931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有权变更受益人。这一规定允许被保险人根据生活变化调整受益人。
4. 未指定受益人:若保险合同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932条,保险金应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此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保险金。
5. 受益人死亡: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根据《民法典》第933条,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金应给付被保险人或其新的受益人。
总结::团体人寿保险的受益人主要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决定,他们有权自由指定、变更受益人,或者默认由法定继承人接收。保险合同的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则按法定顺序处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权益受《民法典》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