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合同效力**:受益人的指定需在大病保险合同中明确,若指定为子女,应确保符合《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要求。如5.13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权利与义务受益人子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需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如5.13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承担并履行义务。”
2:保险金分配若被保险人有多个子女,根据5.616条,遗产可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大病保险金可视作遗产的一部分。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其份额。
3:未成年子女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其权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直至成年。5.21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变更与撤销受益人子女有权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变更或撤销受益人,但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受益人的利益。5.537条:“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总结::大病保险受益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受《民法典》保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在行使权利时需遵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如涉及未成年人,还需考虑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同时,保险金的分配、变更等需尊重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