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作为小孩保险的受益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投保时对受益人的指定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本身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二、夫妻共同受益权的确认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等收益,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除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孩保险理赔金作为夫妻一方因保险合同产生的收益,若无特殊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受益权。
三、受益顺序与份额的约定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夫妻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通常对小孩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在保险合同中,夫妻可约定为共同第一顺位受益人,并明确各自受益份额,或者约定按法定继承比例分配。未作明确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1132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四、受益权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夫妻作为受益人后,如需调整受益人或受益份额,可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关于合同变更程序的规定,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此外,《民法典》第492条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夫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受益人身份。
五、离婚对受益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夫妻在离婚前已将小孩保险理赔金约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未涉及保险受益权,原受益人身份一般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夫妻作为小孩保险的受益人,其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典》全面调整。从订立保险合同到行使受益权,乃至婚姻关系变动可能引发的受益权变化,均须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保险活动的合法合规,保障各方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夫妻作为小孩保险的受益人,其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典》全面调整。从订立保险合同到行使受益权,乃至婚姻关系变动可能引发的受益权变化,均须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保险活动的合法合规,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