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1. 一方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补助金、医疗事故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产生的财产而增加。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因此,女方作为受益人,在离婚时,其取得的保险金属于其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归其所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利,因此其在离婚时取得的保险金应归其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产生的财产而增加,因此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不应算作其婚前财产或婚后产生的财产。
综上所述,从五个方面来看,女方在离婚时取得的保险金应归其所有,其婚姻关系中享有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利得到保障。
总结:综上所述,从五个方面来看,女方在离婚时取得的保险金应归其所有,其婚姻关系中享有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