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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的认定依据?

用户:184****9205 美溪区 2024-05-19 05:07 离婚律师 浏览量:3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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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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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能希望了解在离婚后,如果一方的生活陷入困境,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和处理这种情况的。他们关心的重点可能是如何证明自己的经济困难,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否有义务提供经济支持或者财产分割上的倾斜。

1: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这些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以确保双方都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经济困难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无生活来源”通常指没有稳定的收入或工作,而“丧失劳动能力”则包括因疾病、伤残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

3:帮助的形式与期限

这种帮助可以是金钱支付,也可以是提供住房等实物帮助。帮助的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会考虑被帮助人的实际需要和提供帮助一方的负担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子女抚养费

如果离婚后的一方因为抚养子女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再次请求帮助的权利

如果离婚后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如一方的经济条件显著恶化,即使已经进行了财产分割,仍有权利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整财产分配或增加帮助。

总结:

来说,离婚后的经济困难主要通过共同财产分割、提供帮助、子女抚养费等方面来解决。具体操作需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确保双方权益平衡。如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离婚后生活困难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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