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89条:保险公司有权通知被保险人转让受益人。
2. 《保险法》第63条:投保人应当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可以将该被保险人指定为受益人。此外,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各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的权利后,不得再相互争夺权利。
3. 《保险法》第63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申请后,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被保险人自行放弃受益权。
4. 《保险法》第72条:原受益人死亡的,其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原受益人继续生存的,应继续享有保险金给付的权利。但是,如果有未到期的保险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原受益人仍然不能对保险金请求支付。
二、分析:
1. 香港保险中的受益人是可以由投保人自己选择或者指定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不适用《民法典》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多个受益人的规定。
2.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合同尚未到期,因此原受益人仍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的权利。但是如果原受益人生存并且保险合同已经到期,那么原受益人就不再享有保险金给付的权利。
3.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如何变更或转移,那么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申请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保险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香港保险中的受益人是可以由投保人自己选择或者指定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不适用《民法典》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多个受益人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合同尚未到期,因此原受益人仍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的权利。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如何变更或转移,那么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申请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保险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香港保险中的受益人是可以由投保人自己选择或者指定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不适用《民法典》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多个受益人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合同尚未到期,因此原受益人仍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的权利。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如何变更或转移,那么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申请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