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方式
1: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7、18条,受益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理解并承担受益权带来的法律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其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法律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受益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犯罪等法律禁止的情形,其受益权可能被剥夺。
3:转让《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保险受益权能否转让,但一般认为,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受益人原则上可将受益权转让给他人。转让需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
4:放弃《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类推适用此规定,保险受益人原则上可自愿放弃受益权,但应以明示方式作出,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5:丧失《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此外,根据第1133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同时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亦丧失。
6:恢复受益权一旦丧失,通常无法恢复。但如受益人非因法定事由丧失受益权,且事后得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原谅,理论上存在恢复可能,具体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及司法实践判断。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身份确定涉及指定方式、资格审查、受益顺序与份额设定、权利转让与放弃以及权利丧失与恢复等多个环节,均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及各方权益的公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