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团体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进行。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范围及资格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受益人应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指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被保险人不可将受益人指定为犯罪组织或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
三、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受益人通过保险合同明确指定。在团体保险中,受益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或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书面指定。口头约定或未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四、受益人权益的变更与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随时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人并经其同意。此外,被保险人生前亦可撤销受益权,此撤销行为无需受益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五、受益权的顺位与份额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且可以设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明确受益份额,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若前顺位受益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顺位受益人依次递补。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受其债权人追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总结::团体保险指定受益人,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依法进行,受益人范围广泛但需具备相应民事能力且不得违法悖德。受益人指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其权益可依法变更或撤销,且受益权可设定顺位与份额,以确保保险金分配的明确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