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受益人是指在团体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接受保险金赔付的人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从五个方面来理解团体保险受益人的定义:
1:指定权投保人在设立保险合同时,有权指定受益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为他方的利益订立合同。”
2:变更权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未经对方同意,不 得擅自转移债权或者债务。”
3:优先权如果未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权益保护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需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
5:责任独立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其他债务影响,保险金不能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总结::团体保险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有权接收保险赔偿,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且独立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法律责任。在无明确指定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将成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可变更受益人,但需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