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意愿与知情同意**: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婚前子女保险的投保行为,需基于双方的自愿和知情。非被保险人(子女)在成年后,其意见应被尊重,除非父母有充分的理由为保护其利益而投保。
1:财产性质婚前购买的子女保险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不在婚后共同财产范围内。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及个人特有财产除外。
2:受益人指定《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须通知保险人。因此,婚前子女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自主决定,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3:离婚影响如夫妻离婚,婚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受益权一般不受影响,除非协议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民法典》第1089条指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遗嘱优先若投保人在去世后,留下明确遗嘱指定子女为保险金受益人,那么即使配偶未被指定,仍可能无法享有保险金。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总结::婚前为子女购买保险,受益人指定、财产归属、离婚后影响以及遗嘱效力等问题,均需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尊重各方意愿,保护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