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资格**:团体保险的受益人通常由投保单位指定,而非个人。《民法典》第1372条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1:权利与义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无须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债权。《民法典》第1380条规定,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清偿债务,除非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2:指定变更团体保险受益人如需变更,须经投保单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但根据一般商业实践,这类变更应遵循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原则。
3:保险利益受益人的确定必须基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民法典》第1369条规定,投保人对其所投的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继承问题若被保险人身故,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总结::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制度主要受《民法典》约束,强调了指定、权利义务、变更程序及保险利益的重要性。在特定情况下,保险金的归属会遵循法定继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