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以及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若妻子与投保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其作为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权指定其妻子为受益人,这是投保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自由处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三、受益权的确定与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选择妻子作为唯一受益人或与其他受益人共享权益,均需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并可依法进行变更。
四、受益权的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妻子作为受益人,如无上述违法行为,其受益权不受影响。反之,若出现上述情形,其受益权将依法丧失。
五、保险金的给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的,保险人应当及时足额给付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妻子作为受益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
总结::妻子作为保险受益人,其资格合法性主要取决于与投保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投保人指定行为是否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受益权的确定与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以及是否依法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以上各项均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则妻子作为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