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1285条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未分割前应当由其指定的人代为管理。因此,当继承人在有生之年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可以由他的配偶或者近亲属作为遗嘱执行人。
二、《民法典》第1301条关于遗产分配的顺序和份额
如果继承人在有生之年指定过遗嘱执行人,那么按照约定进行遗产分配。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对于遗产的分配份额,可以根据每个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公平正义。
三、《民法典》第1303条关于遗嘱效力
《民法典》规定,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遗嘱有效,并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如遗嘱的见证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等,那么遗嘱就会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撤销权也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之一,如果遗嘱被撤销,原已被继承的财产将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四、《民法典》第1306条关于继承人在有生之年的法律责任
对于有行为能力但未参加继承过程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故意不履行义务,甚至放弃继承权,那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役等。
五、《民法典》第1307条关于丧葬活动费用的负担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进行了丧葬活动,那么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通常会由被继承人承担。这是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家庭和谐的责任感。
综上所述,如果继承人在有生之年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他仍然有权参与继承过程,并有权分享遗产。同时,他也需要承担起处理遗嘱执行事务的职责,以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继承人在有生之年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他仍然有权参与继承过程,并有权分享遗产。同时,他也需要承担起处理遗嘱执行事务的职责,以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