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比例受益可以更改,这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1276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其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结婚后至离婚或一方死亡之前,这段时间内形成的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保险利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其次,《民法典》第935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这意味着夫妻双方有权决定对共同财产进行何种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赠予、分割等。在保险领域,保险人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受益进行管理,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分配保险金。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希望改变保险比例受益的比例,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再次,《民法典》第1881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此外,《民法典》第1921条还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对方帮助生活的情况除外。”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于相互扶持有一定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改变这种义务。
最后,《民法典》第1930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享有的平等清偿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偿还共同债务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更改保险比例受益的比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需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且应尽量避免因为这一行为导致的纠纷。同时,夫妻双方还需要承担对共同债务的平等清偿责任。
总结: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更改保险比例受益的比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需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且应尽量避免因为这一行为导致的纠纷。同时,夫妻双方还需要承担对共同债务的平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