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标申请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和项目。在此阶段,可能存在"盲查期",即商标局尚未录入新提交的商标信息,公众无法查询到。
2. 先用权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提交商标申请前已经开始合法使用某个商标,那么它可能拥有该商标的先用权。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提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若一方明知他人已使用商标而恶意抢注,可能会违反此原则,其注册可能会被撤销。
4. 商标异议与争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如发现有侵犯先用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异议程序维护权益。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5. 法律救济: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解决,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结::商标盲查期内的先用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法律对在先权利的尊重,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异议和争议程序。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