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性与自主选择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指定受益人。这强调了投保人对受益人的选择自由,但需确保指定明确且无歧义。
二、变更权与限制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变更,但须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确认。
三、效力与保险金支付
受益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除非有法定理由(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民法典》第116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四、权利转让与丧失
受益人不得转让其接受的保险金请求权,除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法定情形(如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民法典》第1167条对此有约束。
五、法定继承与优先权
如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已丧失接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遵循法定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128条至1135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结::保险受益人制度在《民法典》的指导下,保障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明确了权利义务,但也要求各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同时,法律对变更、转让等行为进行了严谨的规定,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