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张女士购买人寿保险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1:合同订立根据《民法典》第1368条,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内容、保费、保险期限等事项。这是双方民事行为,受民法调整。
2:受益人指定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张女士作为投保人,有权在合同中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3:权利转移若张女士去世,根据第1191条,受益人儿子成为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给该受益人。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约定,否则保险金不得因投保人的死亡而转让给他人。
4:保密义务保险公司负有对受益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泄露,这符合第1197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5:争议解决若涉及保险金支付纠纷,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依据《民法典》第1798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张女士购买保险指定儿子为受益人,是其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受《民法典》保障。在张女士去世后,受益权转移至儿子,保险公司需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并尊重受益人的隐私。如发生纠纷,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