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单权益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包括保险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受益人为女儿的保险,其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女儿,而非夫妻双方,因此该保险金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若保险费用主要由一方支付,可视为对子女的额外抚育支出,离婚时可作为财产分割或补偿考量因素。
二、投保人变更
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可能进行重新安排。若抚养权归其中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包括变更保单的投保人。但需征得对方同意或经法院裁决,并遵循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受益人变更
受益人女儿的身份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改变,故受益人通常无需调整。若确需变更受益人,须遵循《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被保险人(女儿)或投保人依法变更受益人,且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四、保费支付问题
离婚后,保单的继续缴费应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如约定或判决由某一方承担,其应按期支付,否则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保险金领取与使用监管
离婚后,领取的保险金应专用于受益人(女儿)的生活、教育等需求。若担忧对方滥用,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申请设立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监督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子女权益。
总结::受益人为女儿的保险,其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离婚后,抚养权、投保人及受益人可能需要依法调整,保费支付应按离婚协议或判决执行,对于保险金的领取和使用,可申请设立财产监护制度进行监管,确保保险金服务于受益人即女儿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