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孕妇保险受益人分析
1:保险合同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因此,孕妇保险的受益人应明确写入合同,通常为孕妇本人或其指定的亲属。
2: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孕妇有权自主选择受益人,需得到被保险人(孕妇)的同意。
3:未指定受益人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
4:受益人权益保护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保障了孕妇(被保险人)的权益优先。
5:受益权变更《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受益人可以变更。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孕妇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受益人。
总结::孕妇保险的受益人由孕妇(被保险人)决定并写入合同,可指定为本人或其他人。未指定时,保险金视为遗产。受益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孕妇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