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下,通知其他继承人。未通知的,视为放弃继承。”因此,如果军事保险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军人保险权益时未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那么他可能丧失了继承军人保险的权利。
二、遗产分配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公平合理。应当照顾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亲属。”因此,如果军事保险受益人在收到军人保险理赔款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那么他可能会面临因利益冲突导致的利益分配纠纷。
三、利益保护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受到追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开除公职等处分。”因此,如果军事保险受益人在军事保险理赔款支付后没有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例如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那么他可能会因为上述原因而采取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损害自己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救济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或者同一行为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军事保险受益人在军事保险理赔款支付后发现权益受损,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因此,如果军事保险受益人在军事保险理赔款支付后遭受了贬损、侮辱或其他形式的名誉伤害,那么他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消除负面影响。
总结:《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因此,如果军事保险受益人在军事保险理赔款支付后遭受了贬损、侮辱或其他形式的名誉伤害,那么他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消除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