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与性质:根据《民法典》第967条,相互保险是投保人共同出资形成保险基金,由全体成员共享保险利益的保险形式。受益人在此类保险中,通常是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指定与变更:《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应当通知保险人。变更需符合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关程序,否则可能影响变更效力。
3. 权利与义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无须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他们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不得泄露保险信息。违反此义务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4. 继承问题:若被保险人身故,未指定受益人的,依照《民法典》第1183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若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
5. 争议解决:如对受益人资格或保险金分配有争议,可依据《民法典》第1185条,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总结::相互保险的受益人权益受《民法典》保护,其权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但需遵守合同规定和相关义务。受益人的变更、继承问题以及争议解决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