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国家、集体、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以外的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的,参照本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健康保险
1.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金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费、住院费、医药费等实际支出确定;难以确定具体数额的,可以参照当地统计局统计的平均收入或者该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三、人寿保险
1.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已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告知保险公司。”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申报其身体状况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支付。但是,因为不可抗力、受害者自身疾病以及自杀、自伤等原因,当事人自行负担的部分除外。”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在合同中享有保险权利的人。”
五、遗产继承保险
1.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遗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遗嘱继承的顺序是死者生前指定的继承人。”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遗产应当保留公民死亡时个人财产的性质。”
总结: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遗产应当保留公民死亡时个人财产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