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特点?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尽可能列举完整的法律依据原文。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五十六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承诺,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保险人代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接受委托的,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负责。
第五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公平、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编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一方要求合同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五十二条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公益、慈善、教育、扶贫、济困、社会公益、慈善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公益、慈善、教育、扶贫、济困、社会公益、慈善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编 合同的解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足以使对方相信将要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危险,并且违反对方当事人主要利益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受到的损失,包括合同订立时已经支付的价款、履行通知期间的费用、脱离强制性合同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等。
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五十六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承诺,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保险人代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接受委托的,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负责。
第五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公平、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第六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六十一条 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按照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编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一方要求合同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五十二条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公益、慈善、教育、扶贫、济困、社会公益、慈善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公益、慈善、教育、扶贫、济困、社会公益、慈善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编 合同的解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足以使对方相信将要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危险,并且违反对方当事人主要利益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受到的损失,包括合同订立时已经支付的价款、履行通知期间的费用、脱离强制性合同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等。
总结: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受到的损失,包括合同订立时已经支付的价款、履行通知期间的费用、脱离强制性合同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