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单设立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确定并非必须在场,只需投保人明确其身份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即可。此规定赋予了投保人在无受益人到场情况下自由设定受益人的权利。
二、受益人变更
《民法典》第194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同样无需受益人本人到场,只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决定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变更事项进行记载即可生效。
三、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民法典》并未规定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必须到场。受益人可通过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如《民法典》第545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将其受益权转让给他人,全程无需受益人亲自到场。
四、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无需到场,可委托代理人(参照《民法典》第162条关于代理的规定)或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五、保险金领取
领取保险金时,受益人亦非必须到场。根据《民法典》第196条及《保险法》第23条,受益人可授权他人代为领取,或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等)接受保险金支付,无需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保险受益人在保单设立、变更、受益权转让、保险金请求权行使以及保险金领取等关键环节,均无需亲自到场。《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允许其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远程操作,体现了法律对保险业务便捷性和高效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