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允许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虽然外孙并未直接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受益人设定并无严格限定于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意味着,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通过遗嘱或指定的方式自由选择受益人,包括外孙。
二、受益人权益保障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以及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此,投保人可通过遗嘱明确将保险金作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留给外孙,确保其受益权得到法律保护。
三、受益人变更与确认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及第1130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若外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法律仍为他们预留了权益空间。投保人或其遗嘱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变更受益人,法院或公证机构将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受益权行使与纠纷解决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及第1192条:“继承人应当及时清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在保险受益权行使过程中,如遇争议,外孙及其法定代理人应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受益权的正当行使。
五、受益权保护时效
《民法典》第1137条:“本编所称‘一年’、‘五年’、‘十年’等期间的规定,均指计算的年、月、日。”以及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外孙作为受益人,对其权益的主张应符合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并保全其受益权,防止因超期而丧失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从《民法典》的角度分析,投保人完全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将外孙设置为受益人。这种设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确保外孙的受益权得到有效保障。在实际操作中,需关注受益权的行使、变更、确认、纠纷解决及保护时效等方面,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权益顺利实现。
总结:综上所述,从《民法典》的角度分析,投保人完全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将外孙设置为受益人。这种设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确保外孙的受益权得到有效保障。在实际操作中,需关注受益权的行使、变更、确认、纠纷解决及保护时效等方面,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权益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