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主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或更改保险受益人的银行账户,只要此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2. 权利义务对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规定受益人收款方式,投保人有权提出变更,确保权利义务的平衡。
3. 保险利益原则:《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受益人变更银行账户是为了更有效地接收保险金,这符合保险利益原则,不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当事人的权益。
4. 变更程序合法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投保人在遵守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变更程序的规定,如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等,其行为是合法的。
5. 银行账户安全:《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存款人有权要求银行对存款信息保密。因此,投保人有权利出于账户安全考虑更换受益人的银行账户,确保保险金的安全收取。
总结::从《民法典》的角度看,投保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和合同规定,更改保险受益人的银行账户,以实现合同目的,保障自身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遵循合同自主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保保险利益和银行账户安全。这一行为需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并尊重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