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李明,现年55岁,现居住于北京市某小区。在我妻子张芳去世后,我对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1. 张芳死亡时,她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面积为50平方米。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我与张芳在结婚前,共同购买了这套房产,并签订了书面财产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如果张芳去世,其个人房产归我个人所有。因此,即使张芳去世,我也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理。
3. 张芳在生前曾立下遗嘱,明确将部分财产分配给我和我的子女。这份遗嘱的有效性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4.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已经完成了张芳的遗产分割。我作为唯一合法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这部分遗产。
5. 我在办理丧葬事务的过程中,遵守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我认为我对张芳的遗产享有完全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我坚决否认法院对我提出的诉讼请求。希望法庭能够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保护我和我的子女的合法权益。
谢谢!
李明
总结: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