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给予共有财产的一方适当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的名义负担;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共同承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双方都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份额。”
总结: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双方都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