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有权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签订者,拥有选择和更改受益人的权利。
1: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变更合同内容应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变更保险受益人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确认,口头或默示变更无效。
2: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强调,合同变更后,应将变更事项及时通知对方。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后,有义务告知原受益人,以避免产生纠纷。
3:效力时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变更合同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因此,变更受益人的通知送达保险公司并被接受后,新的受益人才开始生效。
4:限制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若保险合同已指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具有合法利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时,不能侵犯原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
总结::根据《民法典》,投保人有权利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并通知保险公司及原受益人,变更在送达保险公司并被接受后生效。同时,变更不得侵犯原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