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1. 权利设立:根据《民法典》第928条,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和变更保险受益人,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2. 受益人资格:《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受益人的具体资格,但一般理解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成为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
3. 受益权的继承:若受益人在保险金给付前去世,未明确指定次级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保险金。若已指定次级受益人,则由次级受益人直接享有。
4. 受益权的变更与撤销:投保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928条变更或撤销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自通知到达保险公司时生效。
5. 法律责任:若受益人明知保险事故是因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929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受益人可能丧失受益权。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受《民法典》保障,投保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自由设定,受益权可继承,也可被变更或撤销。同时,受益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失去受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