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合同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设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这是其合同自由权的体现。
1:受益人的指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指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这意味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个人作为保险金的接收者。
2:受益权的确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其权利优先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除非受益人放弃或被依法撤销,否则其权益不受影响。
3:变更和撤销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可以撤销对受益人的指定,但需经受益人同意。
4:法定受益人的情况若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的遗产。此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将成为事实上的受益人。
总结::在保险法律框架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拥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受益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且可以变更或撤销,但需遵循法定程序。若无明确指定,保险金将按遗产处理,由法定继承人接收。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