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丧失:《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因遗产分割而发生的请求权”为遗嘱指定的人有权主张。
二、行为能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0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如果受益人已丧失其独立生活能力和判断力,无法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那么他可能不再是该笔遗产的受益人。
三、责任归属问题:《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遗嘱应当附有适当的财产清单和指定受益人的签名或盖章”,如果没有这样的“财产清单和指定受益人的签名或盖章”,那么受益人的请求权将不能得到保障。
四、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典》规定,“公民之间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益人在遗嘱指定的时间内未向法院起诉,那么他的请求权就可能丧失。
五、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36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意味着在确定遗产分配的比例时,不仅需要考虑受益人的实际需求,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受益人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获取了遗产,那么他可能无法继续享受遗产。
综上所述,如果受益人已经丧失其独立生活能力和判断力,无法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并且没有遗嘱指定的受益人,那么他的请求权将不能得到保障。此外,由于遗产分割产生的请求权通常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因此,在进行遗产分割之前,受益人应该充分了解并理解自己的权益,以便在未来面临类似的情况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受益人已经丧失其独立生活能力和判断力,无法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并且没有遗嘱指定的受益人,那么他的请求权将不能得到保障。此外,由于遗产分割产生的请求权通常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因此,在进行遗产分割之前,受益人应该充分了解并理解自己的权益,以便在未来面临类似的情况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