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大病保险的受益人由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二、权益保护:《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意味着受益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拒绝赔付。
三、受益人指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也可以解除委托:(五)其他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需遵守合同规定和公平原则。
四、继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支付,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遵循《民法典》的继承规则。
五、保险金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若受益人已死亡,保险金将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分配。
总结::大病保险的受益人次序和权益,主要依据《民法典》中的合同法、权益保护、继承法等相关条款。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必须依约支付保险金,若受益人情况发生变化,保险金将按照法定或遗嘱继承规则处理,确保公平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