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健康保险赔付增加**:疫情导致民众对健康保障需求增强,健康保险购买量上升。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疫情期间,因感染新冠病毒或相关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属于健康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法理赔。此外,《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障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作为已知风险,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1:寿险理赔增多疫情可能导致死亡率上升,触发寿险赔付条件。《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人身保险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若被保险人因新冠去世,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否则可能丧失权利。同时,保险公司需遵循《民法典》第603条,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准确地履行赔付义务。
2:旅行保险调整疫情引发大量旅行取消或延误,旅行保险索赔激增。依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中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旅行保险中关于传染病免责的模糊条款,应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同时,保险公司需依据《民法典》第582条,及时通知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情况,如对疫情相关保障的调整。
3:企业保险需求增长疫情对诸多行业造成冲击,企业寻求通过商业保险转移经营风险。《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投保营业中断险、雇主责任险等,若因疫情导致符合保险条款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此外,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面对疫情新挑战,企业与保险公司可协商调整保险条款,以适应新的风险状况。
4:保险销售方式变革疫情推动线上保险业务发展,对保险销售监管提出新要求。《民法典》第491条、第49½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订立规则,为线上保险销售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97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开展线上业务时,应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避免误导销售。
总结:综上所述,疫情期间保险业在赔付压力增大、产品需求变化、销售方式转型等方面面临挑战,同时也伴随着市场机遇。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应对疫情带来的复杂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