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的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益人的指定具有专属性,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资格及其权益不能随意变更或转让。这意味着受益权基于特定人身关系或意愿设定,原则上不支持转让。
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
《民法典》第192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益权作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属于其财产性权益。然而,受益权的转让可能影响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安排对特定受益人的经济保障意图,以及受益人自身的期待利益。为保护这些利益,法律倾向于禁止受益权的转让。
三、防止道德风险
《民法典》第1167条指出,保险活动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允许受益权转让,可能导致受益人为获取即时利益而故意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增加道德风险。禁止转让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四、避免债权债务混同
《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抵销后剩余的债权债务终止;没有抵销的,债权债务全部终止。”受益权转让可能导致受益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保险合同关系混同,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禁止转让则可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保持法律关系清晰。
五、遵循保险法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和损失补偿原则。受益权转让可能违背上述原则,使保险变为投机工具,偏离保险保障本质。因此,保险受益权通常不予以转让。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权基于其专属性、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债权债务混同以及遵循保险法基本原则等方面的考量,法律原则上不予转让。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权基于其专属性、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债权债务混同以及遵循保险法基本原则等方面的考量,法律原则上不予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