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保险候补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未指定明确受益人或原指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法律地位和权益源于《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规定。
二、指定与变更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若需变更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通过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候补受益人的设定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受益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候补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应在其前序受益人无法或不愿接受保险金时启动,其受益份额通常在保险合同中预先设定,若无明确约定,则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
四、受益权丧失与转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此时,候补受益人可依序递进,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同时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候补受益人可能因此成为实际受益人。
五、保险金请求权争议解决
当保险金请求权存在争议时,《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因给付保险金产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候补受益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争议时,同样享有此诉讼权利。
总结::保险候补受益人是在保险合同中预先设定,在特定条件下继受保险金请求权的角色。其权益确立、变更、行使以及争议解决均严格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确保保险合同对候补受益人的设定清晰、合法,有利于避免潜在纠纷,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