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作为公司的股东,我能否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如可查阅,应遵循哪些程序?
资深高级律师解答如下:
一、股东查阅权的法定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查阅对象的范围
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同时也包括与会计账簿内容密切相关的会计凭证,即原始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明确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三、查阅程序的要求
股东行使查阅权时,首先需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明查阅目的。公司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即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同意查阅,应安排合适时间、地点供股东查阅;若认为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须在回复中详细说明理由。
四、公司对查阅权的限制条件
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查阅的情形仅限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且该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法》未对“不正当目的”进行具体定义,通常需要结合股东的实际行为、查阅目的与其权益关联性、查阅行为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公司需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无权拒绝查阅。
五、司法救济途径
当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时,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提供查阅。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需举证证明已履行法定查阅前置程序,公司则需举证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股东,您依法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权利。行使该权利需遵循法定程序,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仅在您查阅目的不正当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您的查阅请求。如遇公司无理拒绝,您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