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主体身份关系
1. 法律效力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了婚内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仍然要求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平等分配。
2. 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取得的,视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子女教育等家庭事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如果财产是从遗产中继承而来,并且遗嘱明确规定将其用于子女教育等家庭事务,那么这部分财产就是共同财产,而不是单独指定的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间的继承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即使存在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没有另外书面声明将特定财产明确地归属某一方,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获取该特定财产的权利。
3. 无权占有与物权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占有,是指对财物或者其他物品的实际控制。对于特定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人或者共同所有权人的明确委托或者授权,占有方对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没有合法根据,他人不得占有。”因此,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占有属于其个人财产,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的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履行协议中的约定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遵守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约定,而独自保留部分财产,可能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
四、遗产处理方式与比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取得的,视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子女教育等家庭事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遗产处理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度和需要,合理分配遗产。
五、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困难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父母都有权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孩子的抚养权,而另一方也有可能获得一定的探视权。具体的比例则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总结::《民法典》为夫妻间的关系提供了一套完整、公正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双方各自的权益,同时对婚姻财产分割、继承权、抚养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只要遵循上述法律条款,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