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
1.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生命权和身体权。”
2.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有权决定接受或放弃遗嘱。”
3.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4. 第五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在其民事活动中享有独立意志。”
二、资深高级律师解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应当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如果被保险人未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应按照受益人的平均受益份额来分配损失。
三、案例解析
例如,甲乙两人生育了两个孩子丙和丁。甲在购买人寿保险后,未向任何人告知,将儿子丙交给了保险公司,并在另一个城市定居。乙去世后,她指定她的女儿戊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首先支付给甲甲的儿子丙相应的人寿保险金,然后由戊领取。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设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的自主权,即在遗嘱中,他们可以选择谁作为受益人。因此,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应该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而不是由保险公司的意愿。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设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的自主权,即在遗嘱中,他们可以选择谁作为受益人。因此,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应该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而不是由保险公司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