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设定通常是通过“特别约定”或“附加条款”来完成的。这种特定的设定通常被视作一个个人的选择,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义务。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一方单独或者共同指定。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98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因此,只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投保人就可以独立选择受益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死亡的投保人在没有指定的情况下去世,那么他们的财产将按照遗嘱分配给他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投保人在去世前指定了一位继承人,这位继承人也将成为新的受益人。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97条的规定,“因他人致害造成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适当的赔偿金。”这意味着投保人也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支付赔偿金,以便自行安排赔偿事宜。
综上所述,虽然《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必须由投保人指定,但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投保人仍然可以选择设立保险受益人。然而,具体的设立方式和选择应该是投保人自愿作出的,并且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必须由投保人指定,但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投保人仍然可以选择设立保险受益人。然而,具体的设立方式和选择应该是投保人自愿作出的,并且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