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39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变更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如《保险法》第41条指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三、法定继承:若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继承。
四、未成年人受益:对于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接受保险金,《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五、信托安排: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险金,可考虑设立信托。《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总结::在填写人寿保险单受益人时,务必明确指定受益人,并注意变更程序。同时,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受益和可能存在的遗产税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设立信托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在整个过程中,都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