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被保险人在决定。这通常基于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规定。
二、《保险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这意味着,尽管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但是投保人也可以选择让他们作为保险受益人的代理人为他们处理保险事务。
三、《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或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这也意味着,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四、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投保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将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如果投保人没有选择他们的保险受益人,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责任。
五、然而,《民法典》并未明确禁止投保人选择他们的保险受益人。相反,《民法典》第1986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应当享有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投保人没有选择他们的保险受益人,他们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有权做出这些决定。
总结:起来,虽然投保人没有选择他们的保险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如果投保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将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该充分考虑他们的需求,并确保他们选择的人能够满足这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