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儿童利益原则
《民法典》第189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下的时候还在接受保险,其也必须受到相应的保障。
二、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区别
《民法典》第37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该保险产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被保险人在购买时选择了特定的人身保险,则这些保险产品的保障对象和适用范围将比普通的财产保险更为广泛。
三、权利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476条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未成年人购买了财产保险,那么他同样应该享有公平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
四、保证未成年人不受忽视和遗漏的原则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干涉未成年人的独立生活而剥夺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益。”因此,如果未成年人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没有选择参加生命保险,那么他的生命安全就可能会受到威胁。
五、法律效力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满八周岁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也可以由其自己实施。”因此,如果未成年人在购买财产保险时选择不参加生命保险,那么他可能需要找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来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忽视和遗漏,以及保障他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的权利和自由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他们是否选择购买财产保险,作为成年人,都应对他们负责,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利益。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忽视和遗漏,以及保障他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的权利和自由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他们是否选择购买财产保险,作为成年人,都应对他们负责,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利益。